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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铁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来源/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9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分公司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满足经营需求,确保生产安全,根据《机械设备管理规程》(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1990〕297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搞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是分公司设备管理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共同责任,必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狠抓落实,以良好的设备技术状态为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提供适宜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设备维护保养必须贯彻“计划修理、质量第一”、“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原则,不许只用不修、只用不修、以修代养或降低修理标准。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从购入到报废的管、用、修、养等过程进行归口管理,指导督促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学习、掌握相关设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制定设备修理、保养计划、操作规程,并予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企业内运输车辆等。
  第二章设备使用
  第六条设备使用实行“定人、定设备、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确保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统一。
  第七条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符合所用机型规定要求的上岗资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起重(含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操作人员使用设备时不准超越规定性能,不准任意超负荷运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禁止—切违反安全的操作。
  第九条设备使用的燃油、水须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使用电压等级应与设备铭牌所注电压相一致。走合期内机械一律不准拆除限速器,负荷应减少20~30%,汽车行使速度不得超过最高时速的50%,不准拖带挂车(拖车、半挂车除外)。
  第十条设备使用前后及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均须按规定途径(路线)对设备的各个部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巡回检查,作业中须加强监视,并利用停机休息间隙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排除或报告,并记录于运行记录中。
  第三章设备修理
  第十一条设备修理指对各类机械设备正常磨损或事故损坏的修理,包括大修、零修和特修。
  第十二条事务部门须针对设备的实际情况编制修理计划,安排修理力量,进行修理前技术鉴定,明确工艺质量、验收要求,充分考虑修理成本、修理费用,及时组织零配件供应。
  第十三条零修:设备—般零星修理,通常无预定计划,依据机况监测的结果及临时发生的故障,确定某一部分更换或修理,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由操作者或保管者提出要求,经部门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人员/安技人员审核后,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大修:指设备运转到大修间隔(指两次大修之间的运转间隔期,从机械运转小时或行走公里为主要依据)后,为全面恢复机况进行的修理。设备大修由设备管理人员/安技人员编制计划,批准、实施与验收按公司《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办理。委外大修时,必须与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的承修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受委托单位必须对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并出具自检报告,设备管理部门据以向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内部自行修理时,须建立主修责任制,主修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并对其主修设备的质量及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内部或委外大修,该设备的操作者/保管者必须随机进行监修。设备大修后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使用功能应与原设备规定要求相符。
  第十五条特修:正常大修范围以外的事故修理,修理内容根据实际机况确定,由分公司第一管理者审批后施行。
  第四章设备保养
  第十六条所有设备不论机况如何,都必须按保养规程和间隔周期的规定进行保养。设备保养计划由操作者/保管者提出,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会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做好《修理保养记录》。
  第十七条设备保养类别的划分与具体规定:
  一、例行保养由操作者在每班作业前、后及运转中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认真对设备进行“清洁、扭紧、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消除已出现的故障。
  二、定期保养按规定的运转间隔期进行保养,一般内燃机实行一、二、三级保养。其它机械实行一、二级保养。其中:一级保养由保管/操作者负责,二、三级保养由保管/操作者配合专业人员进行,并以专业人员为主。
  三、停放保养一般由保管/操作者负责对临时停放超过一周时间的设备进行每周一次的发动机械和进行清洁、润滑、防腐等保养工作。
  四、走合期保养一般由保管/操作者对新购或大修出厂设备在走合期内及走合期完毕后进行保养。原设备制造厂或大修厂有走合期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以下规定:
  (一)走合期限—般为60小时,汽车及轨行车辆为1000公里;
  (二)使用前进行检查、清洁及试运行;
  (三)经常检查机械各部件运行情况,各连接部件的紧固、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排除或检修;
  (四)走合期完成后,须对油道、水路、滤清器、油底壳、水箱等部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拆洗保养,并向各固定润滑部位加注润滑油(脂),同时更换润滑油、液压油;
  五、换季保养进入冬季或夏季前采取更换油料、防寒/降温措施。适当时,该项保养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
  六、封存保养在设备封存期内,—般由设备保管(操作)人员负责进行每月1~2次的保养;
  七、调转保养。由调出单位对虽未达到规定保养时间的设备进行—次全面保养,为调入单位迅速投入正常使用创造条件,并按二级或三级保养的内容适当增加,如外表重新喷漆、易生锈腐蚀部位涂抹黄油等。
  第五章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
  第十八条运转状态监视:由本机操作人员执行。随时注意机械的温度、振动、噪音、气味、颜色、工作压力等的变动,随时注视仪表数值和警报指示的变化。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车检查,予以排除,并记载在值班记录上,同时向设备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状态监测:由操作者和专业人员(或保修人员)共同执行,以专业人员或保修人员为主。依据操作人员在运转状态监视中发现的不正常现象,逐项进行检查或利用仪器、仪表等进行测试做出正确判断(继续使用或修理后使用)。
  第二十条故障诊断:在清洗、调整、紧固等方法不能排除故障隐患或通过状态监测必须修理后才能使用的机械,以不拆卸或局部解体的手段,经仪器测定,找出故障原因以及准确部位。一般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故障处理:诊断出的故障,一般应结合各类保养进行修理,若故障的部位与损坏的程度已超出就近一级保养规定的范围,可针对故障部位进行修理,使修理的部位恢复原来的性能。故障的部位、原因及修理后的状况,均应记录在履历簿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分管设备的领导、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设备保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因未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人身、设备或其它财产事故损失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规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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