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中国工厂管理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爲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於某某公司。
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职员可配备手机、住宅电话、对讲机。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电脑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
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
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由总经办审批。
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电池等)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电脑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
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或补备交还当事人。
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自配。
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爲宜。不准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表。
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爲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後由总经理办公室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新益为|精益管理视野鼓励原创行为,本文因转载众多无法找到原作者。如涉及版权,请联系电话023-67015863进行删除!
第一条:爲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於某某公司。
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职员可配备手机、住宅电话、对讲机。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电脑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
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
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
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由总经办审批。
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电池等)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电脑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
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
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办主任汇报并填写通讯设备报修(失)单、总经办主任负责在接到报修(失)单之日(不含)三天之内将设备修复或补备交还当事人。
第十一条:寻呼机电池自配。
第十二条:公司传真机设专人管理,直拨电话、分机谁使用谁管理。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凡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必须认真填写登记表。拨打长途电话应事先拟好提纲,时间以不超过三分钟爲宜。不准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总经办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登记表。
第十三条:上网微机操作人员未经总经办主任允许,不得擅自使用Internet各种服务。
第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时,员工职务变更不享受公司配发通讯设备待遇时,应将通讯设备及配件及时(24小时之内)交还到总经理办公室,总经办主任负责验收,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如发生损坏、经专业人员鉴定爲非正常损耗,则当事人承担维修费用的70%,发生丢失(不论何种原因)当事人承担另购机费用的80%。以上当事人承担费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未设专人管理,使用费用自总经办主任工资中扣除;未及时登记,则使用费用自电话、传真机负责人工资扣除;因私拨打长途电话、收发传真(总经办主任特批除外)、声讯电话,则使用费用自当事人工资中双倍扣除。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後由总经理办公室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新益为|精益管理视野鼓励原创行为,本文因转载众多无法找到原作者。如涉及版权,请联系电话023-67015863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