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品件检验规范
来源/作者: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30日 阅读次数:次
备品件的检验会影响设备的正常维修。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
a)自制备品件和/或模具的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
b)外购备品件和/或模具的进货验证;
c)外协件在发出前和返回后的检验。
2.自制备品件和/或模具的检验
2.1过程检验
2.1.1自制备品件和/或模具的过程检验分为自检和工序检验。
2.1.2自检
2.1.2.1操作人员在加工过程中自已对工件进行全数检验,其检验依据按照图纸或工艺文件。
自检包括操作人员对上工序加工的复验,防止对不合格品的再加工。
2.1.2.2除非工艺文件有规定,否则自检不予以记录。
2.1.3工序检验
2.1.3.1由车间兼职检验员对工序加工完毕的工件进行检验,其检验依据按照图纸或工艺文件。
2.1.3.2工序检验的方式可以是全数检验或是抽检。抽检限用于批量加工的非芯轴工件(包括非芯轴配件)。
工艺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1.3.3抽检方法采用五、十进制法抽检,抽检发现不合格时,采用全数检验以剔除不合格品。
2.2最终检验
2.2.1自制备品件和/或模具加工完毕由车间开具请验单报验。
2.2.2由备品件检验员对自制备品件和/或模具进行最终检验,其检验依据按照图纸或工艺文件。
2.2.3最终检验的方式可以是全数检验或是抽检。抽检限用于批量加工的非芯轴工件(包括非芯轴配件)。
工艺文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2.4抽检方法采用五、十进制法抽检,抽检发现不合格时,采用全数检验以剔除不合格品。
2.2.5不合格品(包括备品件和模具)、合格模具由检验员进行状态标识。
3.外购备品件和/或模具的进货验证
3.1由备品件检验员对外购备品件和/或模具的实施进货验证。
3.2验证依据按照采购文件。
3.3底模的检验
按采购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要求)对底模进行全数检验。
3.4外购备品件除外观外,还应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核对检验。
4.外协件在发出前和返回后的检验
4.1外协件外委加工前应对外发工件按照本规范(2.2)进行检验。
4.2外委加工时,凭检验单出厂加工,工序卡片由外协人员保管。
4.3外委工件返回后应交付检验,由检验员对外委加工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热处理变形等)。
5.不合格品的处理
5.1除过程检验中车间兼职检验员有权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仅限于返工)处置外,车间和检验员均无权处置其他性质的不合格品。
5.2返修、让步接收、报废性质的不合格模具由技术室不合格品评审员负责评审,不合格备品件由设备部不合格品评审员负责评审。不合格品评审应符合Q/CYCK217.1-1997《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
6.附五、十进制抽检法适用范围:
6.1模具
a)模芯按五进制抽检;
b)冲头和冲杆批量〈30件按五进制抽检,批量〉30件的按十进制抽检。
6.2其他备品件
除本规范规定需全数检验或工艺文件有规定的之外。其他备品件均按五进制抽检。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新益为|精益管理视野鼓励原创行为,本文因转载众多无法找到原作者。如涉及版权,请联系电话023-67015863进行删除!